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低风险食品的具体食品类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以及只生产出口食品的食品生产者,不为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副本载明产品或配方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当在副本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发生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多个许可部门的,由食品生产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申请受理部门。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