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29日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含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