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担受理和检查核查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或)生产现场检查,防止不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进入审评环节。 (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上述规定的沟通交流要求和审评审批时限先在新药及疗效优于已上市药品的品种中实行;随着审评力量的充实和优先审评经验的积累,逐步扩大至所有列入优先审评的品种。 (医药改革根本停不下来 10种情形可申请优先审评审批) 编辑:莹一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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