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对金字塔行为的限制 早期金字塔活动往往是一种明显的骗钱,像美国的“彭兹”事件、日本的“天下一家会”事件等等,形式明显,打击也容易,法律可以明确禁止金钱买卖。晚期金字塔活动就比较隐蔽了,他们不“卖钱”了,而是卖商品,在销售商品中暗地实施金字塔阴谋。所以法律限制金字塔行为,主要是针对它的隐蔽性。 关于打击形式明显的买卖金钱的金字塔行为,马来西亚《直销法》第2条明确规定,直销产品不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等有价证券商品。日本把这种“卖钱”金字塔活动称为“无限连锁链”,并在其《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中加以定义并给予了严厉惩罚。该法定义规定:“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定义如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人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献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献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该法罚款规定:“第五条: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第六条: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韩国《直销法》第32条也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犯者“被判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各国的“反金字塔欺诈”立法(上))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销报道网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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