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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恶性事件猖獗 国家立法滞后或是其根本原因(2)

时间:2015-01-19 11:16来源:三晋都市报 作者:三晋都市报 点击:
打击传销应从出租屋管起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打击传销应从出租屋管起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它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推销产品,而是非法吸收资金,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对传销人员实施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所以,也被称之为“经济邪教”。

传销其各种宣传方式与行事方式,浓缩成一个字—就是“骗”。骗家人、骗亲戚、骗朋友,使整个社会空耗人力物力财力,而没有创造任何实体的价值与财富。

有多少人参与传销,我们无法统计,而现实是由传销引发的恶性事件隔三岔五见诸媒体。近年来,尽管各地有关部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但并没有使其得到根本遏止。

传销组织屡打不绝、屡驱不散、屡遣不返,除了有关部门执法力量有限,打击力度有所欠缺外,“病根儿”还在于时下混乱的出租屋管理。应该说,部分出租屋的主人,已成为非法传销分子的“帮凶”。出租屋成了传销活动赖以生存的土壤,此处被端便去彼处,租几间简陋的房子就可以“开展工作”。而出租屋主人,只要有钱赚,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我们经常看到某地被端了多少窝点的报道,却鲜少看到房东被罚了多少。根据相关规定,房东必须对租者身份加以验证并登记。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也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如这些规定被切实执行,那么传销组织的“阵地”就很难建立或极易被发现、被举报。

对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的房东严厉追责,使出租屋主不愿、不敢也不能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如此,非法传销组织才会失去立足之地,这也是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釜底抽薪之策。

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可效仿安徽合肥打传模式,将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中,清楚出租房屋的底数、房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知道出租屋内住何人、干什么活、有何资金来源、主要有何活动。

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区,作为重点地区严格把控。针对出租屋类别多、数量大、分布散等特点,实行动态跟踪、等级管理、源头堵漏、将出租屋划分为“放心户、一般户、重点户”,对重点户实行随时回访、一般户定期回访、放心户电话回访的动态跟踪管理。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示范点遴选评比活动,将“打传创无”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形成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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