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反传销组织在其网站上对定位服务的说明
叶飘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在安徽蚌埠市,曾有反传者承诺为受害者要回被骗钱款,约出传销组织头目之后,对其采取拘禁、恐吓等暴力手段,后来事情败露,几名反传者最终被送上法庭。 不过,没必要一味制止反传销组织,重要的是准确定位 打击传销还应以公家为主 对传销活动的打击,目前的法律体系仍然有所欠缺。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却没有对参与传销进行定性。在打击传销活动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对参与传销者只能说服、教育、遣散,没有抓捕和拘留的权力,对于组织和领导传销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拘捕。但实际上,众多的传销参与者实施了传销诱骗活动,并且对这些人群的说服劝解通常并无成效,已经被传销组织洗脑的参与者,在被驱散后很短的时间里,又会重新聚集在一起。 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学界对传销活动还不够重视,相关立法工作还有很多欠缺。在专题《大学生屡陷传销,只能怪自己糊涂?》中也曾提及台湾对传销入罪的“立法”,一位刑警曾经指出,“为什么台湾、澳门没人传销?台湾把介绍传销入罪,我叫你来搞传销,这就要追究责任,还有谁敢做?台湾将传销罪叫做吸金诈欺罪,这个罪名里,谁只要从不特定人群中骗到一分钱,都叫犯罪。” 监管有漏洞,法律不完善,才有了传销生存的土壤。打击传销,应该立法先行,有了完善的立法,政府才有全面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凭据。
执法机关可以和民间力量形成合力 同时,民间力量有必要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补充,起到宣传、反洗脑等重要作用 根治传销毒瘤,离不开对公众有效地宣传和指引。一来,社会上需要真正能起到宣传作用的志愿者队伍,能够让民众真正认识传销、了解传销的危害,减少上当受骗率。而这些民间反传销组织的志愿者,大多有过传销被骗经历,能够有效揭露传销的真面目。二来,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面面俱到。执法机关对传销参与者实施遣散,如果没有反洗脑,这些被驱散的传销人员还会继续传销。反洗脑是必要的,这是一种需求,但执法机关很难提供这种服务。民间反传组织的志愿者恰恰对传销比较了解,有丰富的反洗脑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和民间力量形成合力,更有效打击传销活动。 结语:民间反传销力量需要准确定位,不可“越俎代庖”。但前提是,公家得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