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药品加成零差率” 近些年,公立医院实行“药品加成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正在逐步进行。2006年,发改委发文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在加价率基础上的加成收入为药品加成。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声明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目的为实现医药分开,斩断医药利益链。 医药分开、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短期内可降低药品费用,但从长期来看并不能减轻人民群众药品费用负担。取消15%药品加成,同时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对于患者来说,代价是一样的。"零差率"的目的是减少回扣,而回扣的缓解不仅仅于此,如何使药品的利润"合理化"、"健康化",也许才会更加"治本"。 3. 取消“最高限价” 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过去为了遏制药价的不合理上涨,设置最高限价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随着医保控价能力逐渐增强,所有公立医院药品均须通过全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药企之间的价格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三个因素制约之下,政策调整后,普遍认为药品价格并不存在大幅上涨的客观条件。 4. “发挥医保控费作用” 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简称"医保控费",即指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历史数据和基金收入状况,确定基金支出总额,同时将指标分解到医保定点医院,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其目的是在不增加总体医疗费用的同时,让患者得到更规范、更合理的治疗,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让百姓享受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降低药价,伤害了谁的利益? 1. 上游制药企业 制药企业作为药品流通环节的上游,每生产、销售一款药品,不仅仅花费原材料费、人员费等各种企业运营费用,前期大量的研发费用和技术转让购买费用等都投入不菲。药品定价过低,有时不仅成本无法收回,就更无利润可言了。 药价过低造成的"药品短缺"问题在近几年时常上演。好多常用药、廉价药已经很难买到,并不一定是其疗效不如新药,而是过低的药价导致厂商无利可图、甚至无法收回成本,无奈之下,相关已招标的制药企业选择了停产,从而造成市场药品短缺、救命药无法买到的现象。 制药行业的长期不景气,也势必会导致一些小型企业的倒闭或被兼并,而当大型制药企业通过其自身积累的资金扛过这阵子,再加以收购小型企业,是否会在行业中形成一种垄断,也未尝可知。倘若药品垄断形成,那最终"受害"者还是老百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