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看本质 “拉人头”是传销的本质特征 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以发展人为商业模式(俗称“拉人头”),以被发展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其他人的数量计算业绩、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以交费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现实中的传销组织五花八门,针对大学生群体,比较常见的形式有: 1.“投资创业型”:传销组织打着投资创业的幌子,宣传“小投入大回报”,以投资入股为名,拉大学生入伙,许以各种美好承诺。一旦骗得投资款,马上告知要其发展“下线”,否则血本无归。大学生们迫于无奈,为了挽回损失只得就范,案例1中的小黄就属于此种情况。这种传销抓住大学生急于就业、创业的心理,具有较强的诱惑性。 2.“产品销售型”:传销组织推出所谓的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多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大学生进行销售,销售对象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自己的亲朋好友,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推销产品,并以营销学知识进行包装,让大学生为了成为所谓的“金牌销售员”而努力发展“下线”。案例2中的小张就遭遇到了此种形式的骗局,这种传销因为有商品作掩护而极具欺骗性。 3.“教育培训型”:传销组织以教育培训公司作为载体形式出现,开设成功学、管理学、心理学、营销学等一系列培训课程,先以成为公司讲师为名收取大学生入门费,然后对其进行传销“洗脑”,宣称为了让更多人迈向成功,让大学生发展“下线”做所谓的“培训师的培训师”。这种传销以教育培训为名,契合大学生高学历的身份特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传销以何种形式出现,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传销,关键看其人员营销模式是不是通过向下发展“下线”来实现。换言之,只要其核心营销模式是“拉人头”,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其本质就是传销。 ●看法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刑事犯罪 传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参与传销的个人以及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大危害。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值得强调的是,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在案例1、2中,黄某、张某作为大学生,只是一般的参加者,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黄某、张某舍弃学业,全身心投入到传销,多次积极介绍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则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