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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管理办法呼之欲出 化妆品对夸大宣传说不

时间:2020-09-23 10:57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北京商报 点击:
化妆品行业发展日趋规范。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化妆品标签、

【直报网北京9月23日讯】(北京商报)化妆品行业发展日趋规范。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化妆品标签、宣传用语以及成分标注等方面进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强化主体责任的同时,厘清了成分模糊地带,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遏制行业乱象。随着相关政策条例规范的不断完善,化妆品行业发展将逐渐走向规范化。

强化主体责任

此次《办法》的发布是国家药监局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发以来发布的又一配套管理办法。此前,针对新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相继发布了《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五套配套管理办法。

相比较此前2015年7月1日起实行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此次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办法》提出了对注册人、备案人等主体责任人标注的规范。同时,对于化妆品标签管理的原则要求也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丰富。

《办法》第十条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而在之前施行的《办法》中并无对于注册人、备案人的相关规定,仅是对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委托方要求作出相应的标注规范。

这一规定在强化主体责任同时,使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要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从整体上提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引导并规范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其具备与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匹配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风险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能力,促进行业平稳、有序规范发展。

《办法》还对化妆品标签管理的原则要求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强化了对于化妆品责任主体的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采用多层标签的形式进行标注,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而在之前实施的办法中,仅是较为宽泛的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快消新零售专家鲍跃忠分析称,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无论是主体责任的强化,还是较为详尽的规范,都使得化妆品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这也意味着,未来的化妆品特别需要关注品质和质量,一些小规模的不合法企业将会被淘汰。

厘清模糊地带

强化主体责任的同时,厘清成分模糊也是此次《办法》中值得关注的一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该规定明确提出了“其他微量成分”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凭借原料成分表中含有的某一元素,对其功效进行夸大宣传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

《办法》规定,化妆品配方中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其中,化妆品成分应当使用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进行标注。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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