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规定中,只说明了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并没有单独的标注要求,仅表示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微量成分的缺失,使得部分化妆品借助原料成分表中含有的某一成分,对其功效进行大肆宣传,一定程度上欺骗消费者获得利益。比如,某一些化妆品成分表中烟酰胺含量即使小于0.1%,并没有标注为微量成分,一些企业利用这样的漏洞,对其美白功效进行夸大甚至虚假宣传。 而“微量成分”概念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这一现象。根据该规定,化妆品所有成分的排列顺序,按含量、浓度由高到低,依次降序排列。含量在1%以下的成分,可在最后一种含量大于等于1%的成分后随意排列。 此外,在宣传用语方面,《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以及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描述等。 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赖阳表示,《办法》出台,在很多层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厘清了很多“模糊地带”,比如在成分标注方面,以及在宣传方面用语等方面。这将使得化妆品标签的发展更为规范化,同时约束了一些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行为。 处罚力度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为从根源上杜绝违法行为,《办法》大大加强了对于违法企业及主体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化妆品标签内容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外。针对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同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功效宣称科学依据造假,或者对未经人体功效评价试验验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在产品标签标注该功效已经过评价验证的违法行为,处以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相比较之前的规定,此次处罚力度无论是从处罚金额还是对于主体责任人的处罚,都较之前有了很大的变化。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并没有明确提出对于主体责任人的处罚,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也仅是较为笼统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赖阳表示,监管力度加强,处罚力度大大提升,这都对国内化妆品行业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违法成本的提高,使得一些想要靠打擦边球获取利益的企业望而却步,对于行业乱象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原标题:标签管理办法呼之欲出 化妆品对夸大宣传说不)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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