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和传销本质不同 传销和直销均属于不同的销售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混淆。 “传销在形式上与直销相似,都有多层次和团队计酬,但在本质上有天壤之别,其中,直销的核心目标是‘以产品为核心’建立与销售对象的长期消费与服务关系;传销的核心目标则是“以产品为道具”追求与销售对象建立一次性的投资关系;其实质则是一种消费欺诈。”中国保健协会直销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从事直销研究27年的直销问题研究专家胡远江表示。 胡远江还表示,通常来讲,直销从业者向目标顾客进行产品销售时基本上100%(特别是第一次)是介绍产品和服务,而且介绍时能做到实事求是谈产品的效果与公司基本情况。而传销从业者向目标顾客进行产品销售时更多谈的是赚钱、而少部分谈及产品(特别是第一次),并且在谈产品和服务时无限夸大。因此,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如出现第一种情况则是基本上属于正常直销范畴;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有可能遭遇了传销行为。 印波副教授同时还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并曾办理过多起重大传销案。他告诉记者,直销和传销的很大不同在于营销模式和计酬模式。 直销这种销售方式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感受为交流媒介,让顾客自己分享、销售,因此又被称为客户传播式销售。这种依靠口口相传的无实体店铺的商业模式在减少广告宣传成本的同时,增加了营销者自身的消费成分。为了增加分享型销售的利润动力,增强分工协作所产生的效益,团队计酬模式自然被引入了,即直销商的酬金一部分来自于商品销售的佣金,一部分来自于所发展团队的销售业绩中的提成。而非法传销主要的获利方式是无限制发展下线,通过千方百计扩大下线赚钱。商品交易本身并没有带来实际性的收益。人头费和入门费往往比较高,在很多时候远远超出产品本身的费用。简而言之,传销不是通过卖产品盈利,而是通过发展下线参与,通过收取下线的入门费来赚钱。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毛洪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快速识别是否属于合法的直销:直销企业应该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员应该具有直销员证,三是查看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直销产品的范围。 “万变不离其宗,传销具有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这些主要特点。如果对方要求先交钱方能取得加入资格,或者将质量低劣的商品卖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或者将组成人员分为多个层级,或者引诱你不断发展他人加入,并且许以高额返利,那就很有可能涉嫌传销。”毛洪涛律师补充道。 知名反传销专家李旭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区别直销和传销的方式有以下几点:有无高额的入门费、卖产品还是卖人气、能否自主退换货。 李旭具体说:“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而传销活动中,不管加入者能力水平,交钱就可入会,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直销的目的是以更加低廉的价格销售优质的产品,而传销一般产品往往只是个道具,甚至可有可无,有的卖的是三无产品,质次价高,有的不传产品只传概念;直销活动中,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交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