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逐步放开团队计酬模式 李旭认为,《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于十多年前,难以适应直销和传销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新变化,要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提高可操作性。 印波指出,目前直销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几乎所有获牌的直销企业仍然在按照团队计酬制操作,有些通过服务补贴、促销补贴、旅游补贴等变通手段规避对团队计酬的禁限,有些则明目张胆地推行团队计酬模式,其中多数还没有受到惩处,有关部门往往采取默许态度。 “直销相对于传统的厂店营销因中间环节的缩减具有经济性,但与团队计酬式传销相比是十分低效的。”印波认为,“在团队计酬式传销中,个人收益与团队业绩息息相关,势必激发团队负责人帮助下线销售员获得更好的销量和发展新人,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团队计酬式传销对销售业具有天然的吸引力。” 对此印波建议:“我认为从立法的角度应当双向调整,一方面应当逐步放开多层次团队计酬的违法规制,将其规范化处理,而非直接禁绝;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团队计酬行为的提前规制,例如看其有无退换货机制,有无优质的产品,从价格法上对定价进行引导,严格限制其拨比率(奖金拨付率)。对直销牌照企业应当不断进行年审,看看其有无可能滑向不规范的传销行为。” 胡远江也认为,从现行的两个《条例》来看,“跨区域经营”“超产品范围经营”和“多层次团队计酬”列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基础条款,存在一定问题,尤其在法律的普适性和与国际接轨上已经不适应今天的行业发展现状,尤其是不能精准的界定直销违规和传销犯罪,造成了直销企业、监管部门等极度尴尬。 在胡远江看来,直销行业的违规经营和传销犯罪的核心界限在于消费欺诈。如果直销行业的企业存在明显的消费欺诈行为,即用产品和服务作为销售道具来拉动一次性大额度投资的行为,则可以做出属于传销行为的基本判断。而如果直销企业鼓励和推动这种商业模式,则可以作为传销犯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反之,直销企业如果是“以产品为核心”来达成目标顾客的长期消费行为,则可以判断属于正常直销行为。 胡远江建议:国际直销行业可借鉴的经验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上对于直销和传销基本概念界定的清晰,其中特别是遵循国际通用的直销实践,不把多层次和团队计酬列为构成传销行为的核心要件;同时对于直销和传销行为按照所涉问题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而不是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如出现产品问题,则用产品方面的相关法律来应对解决。第二,国际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低准入门槛、高违法成本的方式进行管理,既防范行业垄断,又防范管理腐败。 (原标题:《法人》起底权健直销歧途:直销企业普遍打擦边球)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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