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缘何难根治?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是治理传销的主要机构,“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此外,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条例界定的传销行为包括:(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上述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如果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骗取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则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传销有个特点,组织者从来不会在自己家门口搞,几乎都是跨区跨省的,其中既有一般违法行为,由于犯罪行为,”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在互联网条件下,治理传销的相关单位如何分工配合,如何划分责任,如何定罪,在全国范围来说,都是一道难题。“办案中,相关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抓获数百人,但往往只能刑拘几个人,最后还难以通过检察院批捕、法院判决,只能教育遣散,有的甚至大摇大摆出入派出所,一个窝点被摧毁,过几天换个地方又卷土重来。” 三秦都市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监管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定性要求为“30人以上、具有三层以上拉人头的组织架构”。 “在向公安部门举报时,必须同时收集30个以上受害者的材料,还必须提供这些人存在三层上下级关系的证据,举证非常难,”阮班军说,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过高,一些传销分子钻法律空子,“目前新型网络传销的监管存在软肋、盲区和真空地带,部门间没有形成合力,同时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备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导致无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