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24日讯】(澎湃新闻)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权健、华林等直销企业接连被曝涉嫌虚假宣传、传销,有关直销、传销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 在业界看来,有关直销与传销的话题已是老生常谈,但对于公众来讲,直销与传销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朗。 “直销业失信现象频发暴露出了直销制度的失灵。”有专家分析指出,有没有直销企业牌照,并非区分直销、传销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如果界限没有把握好,直销的某些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传销。 与此同时,专家还指出,目前我国对于直销公司仅仅实行牌照管理,对其日常活动监管不足,且发现违法多数依靠举报。此外,个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对直销企业涉嫌传销行为存在不作为现象。 针对如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行为,专家建议应考虑降低打击传销的入罪门槛,重视事先预防与源头治理,同时重新制定直销行业的主体准入门槛并完善监管执法部门合作机制。 直销与传销界限模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游离 首先是有关直销与传销的界限问题。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颁布专门的直销行政许可予以确认的一种商业销售方式。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直销不通过商场、超市等等这种传统的销售渠道,而是直接由生产商或经销商来组织销售的方式。 在刘俊海看来,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之间只有一墙之隔。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法律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界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刘俊海的理解是:传销的核心商业模式是拉人头,组建金字塔的商业架构。也就是让加入的人逐层发展下线,一层吃一层,“与其说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还不如说是用来作为传销的一个道具或工具”。 上述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传销的三种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刘俊海分析,关于二者的界定,一者就是直销企业是否具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牌照),传销不可能有;再者,直销是单层级营销,企业通过直销人员将产品推销给消费者,超过一个层级,就有传销的嫌疑。 有没有直销企业牌照,并非区分直销、传销的唯一标准。刘俊海同时直言,人们有一个误区,以为拿到直销牌照就成了“铁帽子”,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有直销企业牌照,从事了传销活动,也构成犯罪”。 “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也就是利用新加入人的钱来向已经加入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最终一定会导致资金链断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分析认为,一般情况下,传销具备三个特征,即“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团队计酬”,其中,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不作为传销犯罪。在直销中,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产品的收入计算,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30%。 郭华指出,无论是直销还是传销均存在“分销模式”,在实践中如果界限没有较好的把握,极易认定传销,“由于在直销中存在‘多层次直销’,这种极易成为‘变相传销’”。 “目前我国对于传销的研究还不深刻,法学界与商业界存在不同的认识,特别是经营模式或者商业模式创新没有很好的厘清,如何界定传销、直销以及分销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郭华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