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酒三杯”未剧终 据了解,康美药业案并没有到此剧终。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证监会开具的康美药业罚单,是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康美药业作出的顶格处罚,而这个行政处罚只是开始。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天鸿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称,因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一般原则,此次处罚应适用旧《证券法》进行。 旧《证券法》对上述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已属顶格处罚。结合证监会下发处罚决定时所用的激烈言辞,都充分体现了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零容忍的态度。 薛天鸿称,新《证券法》将该类虚假陈述行为处罚标准提高到500万元的规定,后续上市公司若再有类似虚假陈述现象,出现远超60万罚款的情况不会鲜见。 新《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 对此前的虚假陈述案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下达的处罚,重要的不是处罚力度如何,而是处罚告知书本身。只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下达了正式处罚,即便处罚的力度很轻,也不影响投资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索赔。 中国新闻周刊从多个律所了解到,从康美药业被立案调查,就先后有投资者通过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等多个渠道发起索赔诉讼。 薛天鸿律师表示,现已具备通过司法程序向康美药业进行民事责任求偿的前置条件。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9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康美药业股票造成亏损的投资者;或2019年4月30日至 2019 年 8 月 17 日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9年8月17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康美药业股票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向康美医药发起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目前,其已对接了近百位因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股民),相关投资者对接人数尚在快速增长中。 业界分析评论指出,监管层虽然不断完善股票退市机制,但目前对信披监管仍然较为宽松,不是所有欺诈行为都会退市,剔除虚增部分后,财务数据到符合退市标准的造假公司才会被摘牌。 康美药业是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第一个因财务造假被出具正式处罚决定的造假公司,但是其调整后,近年来的业绩并不符合退市标准。2020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亿元,为上市后的首次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