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多次变更委托代理律师团,对管辖权、传销行为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处罚主体等方面提出异议。 一审认为,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举报记录、会员笔录、会员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员管理平台数据等)充分反映京山市有多人参与了当事人组织策划的传销活动,京山市区域是当事人组织策划的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京山市局具有管辖权。 二审期间,当事人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传销。二审法院认为专家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是当事人单方提供,未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未予采信。 庭审期间,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事人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分级代理模式 当事人认为其经营模式是微商形式的分级代理模式,庭审过程中,被告(京山市局)用大量的事实说明其经营模式与传统区域分级代理模式有本质区别:一是不限定代理的销售区域,也不审核下级代理的经营资质,只要全款认购相应级别的商品就能成为代理,高级合伙人往下可以发展N代高级合伙人;二是设置复购条件,每月不复购产品则会被取消代理资格;三是实现团队计酬,高级合伙人每月的总业绩不仅包含本人的个人销售业绩还包含下级高级合伙人的业绩;四是以“认购”作为取得代理资格的条件,团队管理奖不以产品实际销售为要件,会员只要认购了产品即使没有发货仍然计算业绩;五是发展高级合伙人可以获利,新加入的高级合伙人,其认购300件产生的奖励不是记在本人名下,而是记在其推荐人名下,相当于直推奖;六是所谓的“云库存”管理实际上是加价倒卖订单,货物在仓库中未动,甚至未生产出来,会员就已经层层获利;七是不能全额退货,在退货过程中,当事人会按照最高团队计酬比例15%扣除未发货的货款,退货的会员无法得到全款是因为其上级获得了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