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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慢燃”到底是新型微商还是网络传销?(5)

时间:2021-02-25 00:06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作者: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点击:
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证据的收集要围绕传销的几个特征进行 网络传销的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以新型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的对接更具有迷惑性。但是不

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证据的收集要围绕传销的几个特征进行

网络传销的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以新型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的对接更具有迷惑性。但是不管怎么变换手段,只要抓住了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就能够对传销行为准确定性。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1.入门费,当事人设定了成为会员的条件是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才能成为相应级别会员,变相交纳费用;2.发展人员,成为高级别会员可以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当事人制定的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3.形成上下线关系,发展人与被发展人之间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网络;4.团队计酬,当事人会员可以从其个人发展的人员获取级别差异的报酬,也可以从其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中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发展的会员再发展的会员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

(二)注意分清罪与非罪的临界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如果上线的报酬来源于下线的销售业绩,并以此为依据计算的,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上线的报酬依据的是发展人员的数量就涉嫌犯罪。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就是看计酬方式是建立在收取的人头费或入门费上,还是建立在销售产品的数量上。

本案中当事人会员的计酬和返利是以下线销售业绩作为依据,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三)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本案中对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依据完成销售并出库的产品数量计算,不会影响当事人后续对未发货的产品办理退货,这样能有效防止当事人办理退货时把矛头指向执法机关,引发群体事件。

本案对当事人的处罚既考虑了案件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又考虑了社会稳定、群众的利益,准确地把握了执法尺度。

作者系湖北省京山市市场监管局 殷力

(原标题:市场监管案例评析:蒙牛“慢燃”到底是新型微商还是网络传销?)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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