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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宝网的集资款是上缴国家还是归还用户?

时间:2018-01-12 10:22来源:广强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 点击:
近日,负责人张小雷主动自首,钱宝网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信息一经公布,马上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

【直报网北京1月12日讯】(广强律师事务所)近日,负责人张小雷主动自首,钱宝网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信息一经公布,马上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

钱宝网到底涉嫌何种非法集资?钱宝网非法集资的款项会如何处理?是退还投资者还是上缴国家?钱宝网的投资人,到底是非法集资的被害人还是集资参与人?一时间各种猜测、甚至谣言充斥互联网平台。

钱宝网用户=“钱宝系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

有部分网友担心,钱宝网非法集资的款项,会被认定为赃款而被上缴国库。

此种担心部分源于江苏网警公布的《@钱宝网用户,公安机关喊你来登记了!》的公告,该公告中,对钱宝网用户的称呼是“钱宝系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同时该公告要求用户做信息登记的原因是查明案情,而非为清退工作做准备:

“为便于公安机关查明案情,请各地钱宝网用户到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登记填写真实信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各地钱宝网用户也可登陆《“钱宝系”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受理报案登记平台》”。

根据2011年1月8日最新修订后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由于投资人等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其受到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同犯罪嫌疑人共同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在案发后,如果资金难以追回,投资人、借款人等所受到的损失也不应得到保护。

同时,如果钱宝网非法集资案最终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则钱宝网用户,即投资人、借款人、存款人并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该条款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的金融秩序,并不包含其他常见侵犯财产类犯罪所包含的“公私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投资人、借款人等所投入的资金并非刑法176条所保护的对象。因此,有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参与人,应该责任自负,相关集资款项应该作为赃款上缴国库。(若是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则钱宝网用户被定性为被害人则并无太多争议。)

但是,在实践中,作为钱宝网的用户,笔者认为并不需要为此担心过多。

在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实践中,将集资款项按比例退还投资者资金是通行做法

在国内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追回相关集资款项后,按比例退还给广大投资者已经是这类案件的“必备节目”,比如当年的优易网非法集资案,已退还投资者本金40%,历时31个月;

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投资人本金还剩48.7%,庭审历时9个月;

铜都贷非法吸存案,投资款按12.3%的比例退赔,庭审历时14个月;

乐网贷非法吸存案,投资人本金还剩70%,庭审历时22个月。

而全国瞩目的E租宝集资诈骗案的退赔工作还在进行中。

因此在多数实践中,针对相对中立的投资者,退回是原则,不退是例外。不论是在集资诈骗案件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擅自发行股票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在查封、冻结、追回相关集资款后,按比例退还给投资人。

江苏网警在公告的最后,还特意说明:

公安机关将依法侦办案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并及时公布案件侦办进展情况。请钱宝网用户不信谣、不传谣。

比如目前江苏的公安机关已经对钱宝网及张小雷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立案,因此,本案相关财产的追缴工作已经同步进行,之后的退赔工作相信也会有序进行,而退赔的依据就是什么?就是现在警方公布的《“钱宝系”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受理报案登记平台》 内的投资者信息。

投资者获得退赔的法律依据

根据2014年3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五项规定:“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同时,根据我国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包括通过“借款”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存款,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即便是借款行为涉嫌犯罪,但是借贷合同本身有效,也就是说,借款人有合法的债权,因此在其债权受损时,理应以被害人的身份获得赔偿。

(原标题:钱宝网的集资款是上缴国家还是归还用户?)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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