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2月21日讯】(浙江市场监管)你知道2018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吗?自2018年7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这项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查处了一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消费欺诈、商品质量、网络传销等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大案要案。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了执行行动期间查处的十起典型案例。 一、余杭查处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7月10日余杭局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当事人开发运营“美丽啪”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帮助商家以较低成本提高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杭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二、长兴查处严某某刷单炒信案 2018年8月6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转办线索,对长兴县雉城街道陆汇嘉园小区叠翠苑某幢某单元某 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郭某某、刘某等七人正在从事淘宝电商平台刷单炒信服务,当场查获用于刷单炒信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电脑中存储的刷单文件、“QQ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严某某自2012年开始,利用亲戚、朋友的淘宝账号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虚购商品,从而增加店铺的销售量,提升店铺的信誉度及商品的搜索排名,进而使其店铺获得竞争优势,增加消费者在选购同类商品时的交易机会。从2015年起当事人开始组织线下“刷手”帮助熟识的淘宝电商平台商家(经营者)“刷单炒信”,后因平台整治暂停业务。2018年1月以来,因“刷单炒信”业务需求剧增,当事人雇佣郭某某、刘某等七人,负责与商家对接“刷单炒信”业务、联系线下“刷手”并发布任务,以15元/单的价格帮助商家完成“刷单炒信”任务,并支付“刷手”报酬5元/单。自2018年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雇佣线下“刷手”“刷单炒信”共计2086378单,在淘宝电商平台“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的商品销售额共计9.089676222亿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组织网络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长兴县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0元。 三、海盐查处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全国知名外卖平台海盐代理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知名外卖平台及“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海盐县局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鹿城查处广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广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零部件商品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5月,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利用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零部件,在网店商品展示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将相关商标虚化,规避平台网站的自动搜索功能,从而达到销售侵权商品的目的。2018年8月15日,鹿城区局对当事人公司及仓库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网络销售各类侵权汽车配件经营额达7万余元,现场查获库存侵权商品2万余件、商标标识19万多枚,涉案货值25万余元,产品涉及奥迪、大众、本田、丰田、雷克萨斯等众多知名汽车品牌。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鹿城区局于2018年8月15日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立案侦查。 五、温岭查处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5月29日,温岭市场监管局对童某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童某峰通过“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标注“FOREO”商标的LUNA洁面器材及“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销售金额达97000余元。现场查获假冒标注“ ”商标的洁面器246只、标注“ ”商标的洁面器材7只,涉案货值49000余元。另,当事人童某峰为了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在其开设的“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通过伙同他人进行刷单的方式,提高其店铺信誉及产品销量,共计刷单金额227701.34元。 当事人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以虚构交易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441760元。 六、余杭查处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传销行为案 2018年1月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杭州“梦芝堂”项目涉嫌从事网络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通过“梦芝堂”网站正式启动市场推广,主要运营当事人自己品牌“梦芝堂”的化妆品及日用品。当事人以消费者购买公司产品后注册成为公司的消费商或加盟商的方式(即公司的会员)来推广销售产品,会员推广制度和奖励制度中当事人以团队业绩提成、小组业绩提成、销售业绩提成、管理业绩提成等奖励制度来不断发展会员,同时将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在系统后台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发展消费商共计59211个账户;加盟商共计1371家;产品销售收入共计:8811716.94元(不包含销售给加盟商的销售额),货款支出6389639.16元(不包含加盟商的货款成本),税费支付498341.98元,提现至银行账号内的手续费131687.21元,违法所得1792048.59元。 当事人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余杭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2048.59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292048.59元。 七、江干查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8年7月10日,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人民币1273849.03元。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开始通过“纸哒康生态贸”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纸哒康”纸巾,采用购买者成为其合伙人,再由合伙人推荐其他人成为合伙人并实施奖励的销售模式。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金额,获得相应数量的纸巾,方可成为其合伙人,同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A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B,A可获得B投资额15%-22%不等的奖励,B再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C,A可获得C投资额5%-8%不等的奖励。30名以上合伙人可组建团队并获得团队总销售额2%-3%的团队红利,团队当月消费金额达到5万元,可获得1%-5%的领导奖。截止案发,该公司发展合伙人共298个,涉及违法所得77万余元。 当事人利用“纸哒康生态贸”微信公众号商城,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江干区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八、义乌查处朱某梅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8年6月2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朱某梅涉嫌侵犯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雪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颜雪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当事人朱某梅为该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销售业务,掌握有该公司部分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当事人的姐姐朱某丽自2017年10月12日起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从事化妆品销售生意。当事人为获取利益,主动在微信上给其负责联系的部分颜雪公司客户和一名其他颜雪公司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介绍订购朱某丽处销售的化妆品,但并未向客户透露其与朱某丽之间的关系。上述颜雪公司的客户生意,由当事人自己通过微信联系接单、找货源并发货给客户,赚取的利润由其独自获取。 本案中,客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属于商业秘密。当事人与权利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权利人的公司制度中均明确要求当事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获取、使用颜雪公司客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18年9月28日,义乌市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丽水查处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18年3月16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专项检查发现线索,依法对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案立案调查。 经查,丽水莲城医院于2013年设立个体工商户,2017年8月28日变更负责人为陈进锋,同年9月18日个转企成立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进锋。2016年5月31日,丽水莲城医院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设立www.lslcyynk.com;www.lslcnk365.com等多个网站,并委托他人制作包括医院简介、品牌经历、公益活动、病友评价等模块及内容的信息对外公开发布,其中一条为丽水病友的评价:“医生很有耐心,跟人民医院比简直一个天一个地。人民医院的医生基本上2分钟看一个病人”(属网站自行设定内容,实际未开放评价录入通道,患者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评价),显示点赞数为221。当事人自受让丽水莲城医院并个转企设立公司以来,持续沿用上述网站及其相关内容,未作任何修改,继续对外公开发布。 当事人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医疗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建立和维护商业信誉,以取得消费者信任。其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假借患者名义对本市同业经营者进行评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十、北仑查处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2018年2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宁波享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3月15日,当事人在天猫注册开设了“秘语旗舰店”,网址为https://miyu.tmall.com/,主要从事成人用品的销售业务。为了吸引消费者,自2017年12月起,当事人的员工参考了别人的创意,对外发布了“……成人自慰器”子网页,含有:“空虚寂寞冷,找小姐?价格高服务还差、一不小心被扫黄、传染疾病有风险”等含有淫秽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宣传用语及图片的广告。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经检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后,下一步将积极探索研究在新的体制下网络执法如何有效整合资源优势,集中优势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行为,有效解决网络市场监管领域真空地带,实现违法行为全产业全链条打击查处。并且,持续以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以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商品为执法重点,深入地打击网络侵权、“傍名牌”、“炒信”、虚假宣传、网络传销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同时,开展大数据应用、系统操作、电子商务、执法办案、电子取证、平台监管等培训,强化执法办案中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应用,有意识将大数据监管技术运用于实战,锻炼执法人员涉网案件发现和查处能力,不断完善执法手段和创新战法,丰富充实市场监管网络执法办案浙江经验,着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市场监管铁军”。 (原标题:浙江“红盾网剑”痛击网络违法: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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