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表示,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既是历史的偶然,也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这部法律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底线进一步法律化,筑牢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的制度屏障,对“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具有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央更加注重治港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法治思维,更加注重标本兼治、刚柔相济,更加注重用好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权力,并且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体系有机结合,从而牢牢把握香港局势发展的大方向和主导权。 关于香港国安法溯及力的问题,张晓明答问指出,香港国安法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表明这部法律是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同时,香港现行有关的法律当中,有不少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行使管辖权只针对极少数 在回答记者有关驻港国安公署的问题时,张晓明指出,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某个中央部门派出的机构。其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当地机构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同时,香港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程序和监督机制作出了严格规定。 他还说,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各自的法律。按照香港国安法的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完整的“全流程”的管辖。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互补、协作和支持,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沈春耀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加强,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还需要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问题,沈春耀回应表示,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部法律都不取代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相抵触。 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 针对最近一些国家妄称香港国安法违反“一国两制”,张晓明指出,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也可以预见立法效果,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张晓明说,“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没有任何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针对一些国家扬言的所谓制裁,张晓明表示,有的国家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措施,这是强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关他们什么事?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 沈春耀还应询指出,香港国安法高度重视尊重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的法治原则。香港国安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该法还明确规定,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他表示,相信有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有全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广泛的支持和拥护,这部法律的公布和施行一定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一定能够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据新华社 (原标题:国务院港澳办:一法可安香江)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