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4日,贺兰县人民政府下文《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其中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公安、税务和房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机关,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逾期未报送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十四条等规定对房屋出租人给予处罚。 这是宁夏首次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实施行政处罚。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使用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一律向县纪委(监委)移交,进行问责处理。据悉,接下来贺兰县都将采取一些新的打击传销措施。 “作为房东,作为党员和公职人员,有责任监督房客,防止其出现违法行为,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打传办工作人员说,房东一旦发现房客有明显异常行动,必须要求房客停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传销,还有无证经营、开设黄、赌、毒场所等。这种处罚行为是对房东进行一定程度的警告,保证其出租行为是“无害社会”的。 (原标题:实现“以房管人” 宁夏首次拘留“涉及传销”房东)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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