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月10日讯】(法制日报报道)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药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现象也屡屡出现。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该类案件裁判尺度。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司法解释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今天同时发布的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益纠纷案中,华燕因购买并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销售者依法支付医疗费、退货价款和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定,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司法解释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孙军工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