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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沾上假食药就得“吃瓜落儿”(2)

时间:2014-01-10 10:47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 点击:
电商知假却放任应连带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

电商知假却放任应连带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孙军工说,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司法解释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件,食品、药品投诉20530件。

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解释说,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可以告虚假食药广告代言人

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现实中,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着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司法解释明确,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规范市场行为,不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的人以可乘之机。”孙军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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