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月13日讯】(中消报直销动态 王建新)近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少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喜欢将“涉嫌传销”的标签,贴到他们认为“涉嫌传销”的直销企业的身上。虽然事后经过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所谓的直销企业“涉嫌传销”并无事实依据,但其不良影响仍然是造出去了。直销企业对此敢怒不敢言。直销行业树立正面形象的努力,也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冲击。笔者为此呼吁,在新的一年里,媒体在对直销企业市场行为开展舆论监督批评报道时,请慎贴“涉嫌传销”的标签。 什么是传销?我国《禁止传销条例》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七条,对第二条所述的定义,进一步做了明确:“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七条所列的三种行为,通常被概括为“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少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制作“涉嫌传销”标签的时时候,其所依据的也正是这些规定。但《禁止传销条例》本身,是一部逻辑严密、前后呼应、环环相扣的行政法规,单单拿出其中两、三句话来对照一些表面现象,然后给其贴上“涉嫌传销”的标签,显然有失理性。 我们应该了解,《禁止传销条例》是在我国传销形势严峻、金字塔诈骗横行的大背景下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该《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这是对制定该条例的目的的阐释。具体来说,制定该《条例》要实现四个目的,一是防止欺诈,二是保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要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破坏,四是保护社会稳定不受影响。“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是形式,“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是实质。国家对传销的严厉打击,正是基于这一实质目的而进行的。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彰显我国绝不容许传销在社会上存在的决心。2013年,为了进一步提高打击传销的精准度,集中精力打击金字塔诈骗式传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传销形式的复杂性、手段的隐蔽性、后果的严重性,都使得传销的鉴别不但需要大量固定的证据、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更是需要慎之又慎的态度。仅仅依靠一些表面现象,就匆忙给直销企业贴上“涉嫌传销”标签,这不但对当事者极不公平,也违背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操守,更是与新闻规律严重相悖。 直销企业是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由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严格的准入条件批准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2000万元现金保证金”等高准入门槛,使迄今为止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不过49家。直销企业在开拓市场过程中,违规现象难免,这也是需要媒体及时进行舆论监督的。但违规与“涉嫌传销”并不必然划等号。因此,在给直销企业加贴“涉嫌传销”标签时,媒体还是应该慎之又慎。▲ 原文链接: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4/1211/611923.html 敬请期待明日发布:“涉嫌传销”标签,媒体请慎往直销企业身上贴(中篇) (原标题:“涉嫌传销”标签,媒体请慎往直销企业身上贴(上篇))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