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张某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工商分局 办案时间:2017年10月19日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直报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工商报)张某于2017年7月11日取得某直销公司的直销员证,从事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和小型厨具的直销经营。 2017年8月,张某在从事推销保健食品的宣传中,虚夸产品功效、性能,宣称其销售的某直销公司的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并声称从事某直销公司的直销业务短期能够取得高额收益,其宣传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017年10月,北京市石景山工商分局向张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石景山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于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从事含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罚款。 案例二: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办案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 办案时间:2017年9月22日 处罚结果:罚款9000元 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在《市场星报·健康快乐周刊》发布该公司在第十届世界(中国)直销品牌节上斩获三项大奖的广告,其中包含“将孢子粉打造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知名品牌”内容,但提供不出“首屈一指”和“知名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当事人与六安星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宣传合作协议,此专栏广告全年共50期,总费用15万元,核算这一期广告费用为3000元。 2017年9月,合肥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申请听证。 合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合肥市包河区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 办案时间:2018年6月8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2018年4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市包河区某保健食品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的销售。为推销相关产品,其在店堂内悬挂有产品厂家为“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的宣传牌匾。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并没有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的授权。据此,合肥市工商局对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初,当事人为更好地推销其销售的某直销公司的保健品,制作产品厂家为“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的牌匾,悬挂在店堂内展示宣传,而当事人并没有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的授权。 合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制作虚假牌匾在经营场所展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江某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7年6月9日 处罚结果:罚款30万元 江某为某直销公司上海地区代理商,主要从事该公司直销许可范围内相关商品的销售等业务。 经查,2014年7月至11月,当事人在闵行区宁谷大厦发展人员,宣传所谓项目投资方案,承诺被发展人员以认购一定金额的该公司系列商品的形式成为“高级推广代理”,如果每月有一定的销售金额(购买金额)就保持其代理资质,依据其“金字塔”层级发展的代理人数及销售金额(购买金额)向其发放“领导奖”,从而吸引被发展人员大量购买囤积其代理的直销公司系列商品。 执法人员进一步查证,被发展人员购买的商品绝大部分未转售,而是用于其自身及亲友消费甚至白白浪费。因此,这些被发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构成商品买卖关系中的消费者,而当事人向被发展人员承诺的所谓“领导奖”实际上并未发放。由于当事人向被发展人员出售的商品并无发票,所以相关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行为,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2017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行为,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