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28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业务培训是每一个直销员的“必修课”,也是直销企业规范营销的必要前提,但却有个别直销企业存在的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对直销市场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某直销企业广东分公司在其住所地未经直销业务培训和考试,招募无直销员证人员800余人在非固定场所推销公司产品,并以雏鹰培训会、启航培训会为名变相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该直销公司还以分担会务费的名义收取培训费231万元。2016年6月,当地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1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罚款6万元,对当事人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案值较大、两种违法行为并存的违规直销案件。从执法实践看,执法人员一般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对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予以定性,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定性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遵守规定组织直销员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人员擅自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情形。构成此类行为的主体要件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客观要件是擅自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及直销员培训的组织和内容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从执法实践看,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违法表现形式有12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