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向参加直销员培训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人员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的。 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境外人员实施直销员培训的。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向直销培训员发放直销员培训证或委托未备案的直销培训员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的。 5.直销培训人员不佩戴直销培训员证进行培训的。 6.直销培训人员持伪造、涂改或租借他人直销培训员证件的。 7.直销企业以召开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组织直销员培训的。 8.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未设置服务网点的地区或在不得召开直销员培训的地点组织实施培训的。 9.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致培训秩序混乱产生后果的。 10.直销培训内容不合法的。 11.直销企业未对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未对参与人员名单、直销考试试卷进行保存,未对上述材料保存3年以上的。 12.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取证要点 在实际查办此类案件时,执法部门应重点从四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查看、收集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是收集培训场所证据。三是收集参与直销培训人员的培训笔记、现场音像资料等证据。四是收集参与直销培训人员的培训笔记、现场音像资料等证据。 注意事项 执法人员在实际查办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直销管理条例》涉及培训违规行为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延伸。执法人员在日常直销监管和办案工作中,要将两者结合使用,对于违反《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均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规制。 二是直销培训员只能按照所属直销企业的委派对本企业直销员或拟招募人员进行培训,除此之外均为违规开展培训。 三是查处直销培训员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违法组织直销培训时,如当事人是受直销企业实际委派或授意的,应当同时追究直销企业的责任。 其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核心要点有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人员需要关注以其他会议名义开展的直销员培训活动。二是需要注意《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三是需要注意《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四是需要关注各种名义的产品推广、体验营、品酒联谊、信息交流、产品展示、会员活动。 办案思考 本案的查办具有典型意义。办案机关对无证直销处罚人员是否属于直销员作出了界定,对直销企业未经正规培训考试发证、擅自招募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罚。同时,办案机关对直销培训和一般意义的会议培训进行了区分和界定,为对当事人违规收取培训费用行为予以处罚奠定了基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直销案件查办指引课题组 (原标题:直企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该如何处罚?)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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