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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要来了?康美药业索赔案将走向何方

时间:2021-01-08 12:01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点击:
近日,ST康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首批投资者索赔,其中原告将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诉讼请求之一,这引发了关于康美索赔案是否会成为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的猜想。

【直报网北京1月8日讯】(新京报)近日,ST康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首批投资者索赔,其中原告将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诉讼请求之一,这引发了关于康美索赔案是否会成为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的猜想。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一大创新,以“默示加入”方式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被视为投资者保护的利剑。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近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力争尽快依法启动首例集体诉讼。证监会也曾提及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康美索赔案是否会成为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这是否意味着,新证券法生效之后,集体诉讼即将破冰?

是否会成为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仍存争议

1月1日,ST康美发布公告,2020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康美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21名时任董监高。该案已被立案受理。

诉讼请求包括: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请求依法向马兴田、许冬瑾索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1.05万元,差额损失的佣金123.17元、印花税410.52元以及利息损失1172.51元。

根据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ST康美索赔一案进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后续可能发展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有望成为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案。

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完善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被称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加入制”为核心,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以“退出制”为核心,只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才被排除在外。市场所讨论的集体诉讼一般指特别代表人诉讼。

去年以来,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闸门开启,杭州中院、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等多地法院推出第一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备受市场关注的五洋债债券欺诈案件。不过,特别代表人诉讼一直未能破冰。

新证券法落地后,市场和投资者一直关注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何时启动。不过,对于此案能否成为首例集体诉讼案,业内仍存一定争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公开信息并无明确的证据能将首例集体诉讼指向康美药业。目前该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原告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都还未确定,无法判断后续是否会发展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虎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法院对此案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问题并不是很大,但是要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则不太可能。参与康美案件索赔的投资者数量最终可能会非常多,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一旦启动,所有符合持股条件的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示退出的,都自动参加诉讼,上市公司将会无力赔偿。

另外,王虎认为,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也不应由广州中院审理,而应当由交易所所在地的法院,即上海金融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司法解释》,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ST康美在上交所上市,则应由上交所所在地上海的法院管辖,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案件,也就是说,即便后续该案启动集体诉讼程序,也需移交上海金融法院。

能否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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