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直报网北京1月29日讯】(市场监管报)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规范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亟待通过电子商务立法来解决。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电子商务法》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电子商务监管重任,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电子商务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是顺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是履行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维护电子商务秩序的有力抓手。 全面学习和准确掌握法律,是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即日起,本版开设《〈电子商务法〉与网络交易监管》专栏,集中反映系统干部结合网络交易监管实践深入学习《电子商务法》以及适用相关规定破解网络交易监管难点问题,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网,提升监管效能的思考。 在立法争论、诉求协调、舆论热议的百转千回之后,罕历四次审议,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最终获得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和治网方略,必须从更高的格局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我们看到,在《电子商务法》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15条规定当中,有7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有5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实施。可以说,《电子商务法》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电子商务监管重任,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电子商务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到:实施好《电子商务法》是顺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也是得以全面履行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维护电子商务秩序的有力抓手。 制定《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交易规模和用户数量增速、业态维度丰富与创新等方面引领全球电子商务风潮。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电子商务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规范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比如,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交易环境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交易安全难保障等。在世界第一大电子商务市场中,传统法律无法应对和参照适用的新现象、新问题更加集中和突出,确有必要通过专门的法律去解决。比如,电子商务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界限在哪里?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履行哪些特殊责任?电子商务合同基于电子化环境在成立生效与撤销方面究竟有何特殊性?凡此种种,就传统部门法而言,或因线上情景在线下缺乏对应存在而不能作扩大解释,或虽勉强适用但无法在整体法律规制中逻辑自洽。因此,上述问题均需要在电子商务领域制定专门法律予以具体框定,逐项厘清。 回顾电子商务立法过程,域外经验典型者如1991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推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案》;本土实践始于本世纪初,2004年就曾有国内一些学者推出《中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法律建议案性质的民间版本。直到2013年全国人大正式将《电子商务法》列入立法计划,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才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充分肯定和有序推进。但在近年加快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学界仍有不必专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看法。这当然是完全可以并存的不同理解,但从国家更有效管理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看,电子商务专门立法无疑是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最现实的回应。 制定一部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是当前电子商务依法治理的必由之路。电子商务立法可以有两个路径,一是根据各类法律需求,分散制定相关主题的单一法律或行政法规,二是制定一部全面覆盖电子商务法律治理需求的框架性和基础性法律。显然我国选择了后者,探其原因,至少有三:第一,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领域类特别法的制定传统偏好于先制定基本法再涉及配套从属制度。第二,当前我国正紧密推进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工程,以基础法为统揽实现法典化的追求,同样引导着行政经济立法领域。第三,在我国电商发展过程中,近年来部分地方人大等具备立法权的机关着眼于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出台了一些关于电子商务各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但基于电子商务无边界的特点尤其对统一市场规则具有天然需求,层级参差、各有诉求的分散立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规范统一的法制需求。随着各方认识的深入,由最高立法机关专门就电子商务制定统一法逐步成为共识。 可以说,基于我国当前立法技术趋势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行业广泛、地域分散、跨地域监管问题凸显等因素,由全国人大统一制定更高效力位阶的电商基本法是一个理性的法治选择。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具有多维度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从此有了基本法,并构建了后续相关立法的制度框架。电子商务法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有法可依,明确了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总基调。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经营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竞争,均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电子商务法》明确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将有力促进电子商务活动、政府监管与服务均在规范框架内有序展开。 其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互联网新经济业态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具有远期制度支撑意义。互联网经济发展到今日,已经并将继续衍生各类新业态新模式,还会催生新的商业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的经营活动这一法律适用范围,并通过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划分为四大类的方式进行了科学的主体界定,为未来新经济业态主体界定、基本制度规范预留了空间。 再其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丰富完备。互联网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电子商务立法则是互联网经济立法的核心部分。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完善了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基本“主干”,也进一步完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枝叶”。 最后,《电子商务法》是提升政府新经济治理能力的有力工具。《电子商务法》直面社会各界对电商热点问题的关切并予以原则的回应或具体的规制,尤其是对电子商务行业的陈年痼疾如销售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未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对不同的经济业态作出个性化规定,对于提升政府新经济业态有效治理能力无疑将发挥重大作用。 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电子商务法》主要制度规定 厘清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的内外边界。《电子商务法》关于部门分工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可见,与电子商务自身特点相对应,《电子商务法》并未规定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而是各部门协同监管。具体而言,电子商务监管涉及商务、交通、邮政、网信、文化、金融等多个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厘清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明确本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防止执法缺位、错位或者越位。 界定电子商务经营登记标准和相关责任义务范围。《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除个别可以豁免登记的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平台经营者要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公平交易、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障网络安全、报送相关信息等责任和义务。落实《电子商务法》,首先要准确界定和把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标准,尤其是零星小额的界定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把好准入关口的基础上,切实督促其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加强相应的监督执法。 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针对电子商务自身特点,《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反应较为集中的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陷阱”、强制搭售、侵权假冒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和回应。比如,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安全保障等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这些新规定和新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到位,履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维护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禁止平台经营者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市场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细化认定标准、监管措施,抓住电子商务平台这个重点和突破口,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多措并举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的贯彻落实是当前摆在市场监管机关面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尤其要通过集中培训、组织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让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快知晓法律内容,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营造电子商务参与各方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由于法律规定的落实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政策细化问题,又有创新执法方式方法的任务,在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助等方面还有很多事项需要研究落地,所以必须多部门多条线共同发力,多措并举做好《电子商务法》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做好配套制度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电子商务法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章文件进行修订,并对后续制度建设的需求进行课题前瞻研究;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电子商务监管工作需要的相关规定,实现规章、文件与法律有机衔接,增强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研究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辅助措施,落实登记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同时,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应积极配合做好电子商务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和清理工作,切实提高立法立规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立足法定职责加强和优化网监执法。把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围绕法定职责,综合运用宣传引导、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手段,着力在规范主体行为上下功夫,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着力在落实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保护制度上下功夫,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力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上下功夫,依法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陈规旧习;在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出重拳,坚决维护电子商务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共治理念调动电子商务各方协同管网。网络市场复杂多变,由于市场线下向线上延伸、线上与线下加快融合,不断催生直播电商、社交电商、拼购、分销等新模式新业态,给市场监管带来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李克强总理视察市场监管总局时指出,新形势下市场监管不同于高度集中计划体制下的市场管理,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分类实施监管。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要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综合运用各项监管职能,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一是要强化内部协同,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是市场监管职能整体延伸至互联网领域的全局性工作,各业务条线部署工作要同时涵盖线上和线下,形成监管合力;二是要注重外部协作,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综合协调的监管新格局。此外,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形成电子商务各方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营造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环境。与此同时,还要及时跟进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坚持依法严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创新监管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管理办法,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电子商务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依法监管电子商务市场还要不断强化监管技术应用,推进网络交易主体行为监测工作,做好执法协调等程序性工作。要尽快完善全国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平台,确定主体行为监测框架;制定科学的监测监管流程,实现对电子商务违法线索的主动、精准发现;统一在线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要着力做好执法协调,理顺电子商务监管执法程序,加强对跨区域电商执法案件的协调与支持,通过必要的指定管辖、跟踪督办等方式,提高跨区域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电子商务治理法治化已经进入新阶段,电子商务市场监管要坚持依法履职尽责,不断创新优化监管方式手段,努力为新时代新经济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电子商务法》通过立法引入了大量具有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了许多优化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契机,给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工作要求甚至是全新挑战。随着该部法律的实施,要及时梳理和研究贯彻执行中存在的困难以及暴露的问题,并健全反馈机制,持续、动态地贯彻落实好《电子商务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司长 梁艾福)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谈《电子商务法》实施)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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