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同时,涉案胶囊是由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采购的境外商品,再通过国内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被告作为专业从事食品经营的销售商,将境外商品采购回国后再次向国内消费者出售,且其产品宣传页面还标注为“品牌总代理”,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食品进出口的规定添加中文标签,并使之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后再行销售。涉案胶囊无中文标签,不得进口销售,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涉案胶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备案,也无证据证明是出口国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显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青岛肌速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唐先生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电商平台不存在不提供销售者信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判定唐先生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进口胶囊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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