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法治社会公权与私权动态平衡的几点思考 公权与私权所代表的利益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全部利益。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现实冲突,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动态地把握好二者的平衡,坚持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并举,实现公权与私权在社会治理中的协调统一。 (一)规范行使公权,防止权力滥用 1.明确行使目的,保障私权实现。公权源于私权的让渡,因此公权的行使应始终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为根本出发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决定了公权的行使主体应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内化为行使公权的自觉依据。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时刻谨记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权的行使主体需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落实在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和实现权利,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避免国家权力异化为个人霸权。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也要求党和政府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并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做为权力行使恰当与否的根本判断标准。 2.明晰行使边界,规范行使程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根本上明确了规范公权的方向和目标。坚持依法治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充分规范行使公权,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坚持以法治理念指导权力的行使,首要原则就是坚持权力法定,没有立法的明确授权,公权机关不得任意为之。通过严格划分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权限,确定不同岗位的执法权限和范围,落实“法无授权不得为”的要求。同时,行使公权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依照立法的规定进行,即程序正义。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基本遵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在审批核准、调查取证、告知权利等方面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只有严格依照立法确定的内容和程序行使权力,限制权力的边界,才能确保私权不被随意干预。 诚然,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律本身对公权边界的界定是模糊、不清晰的,这也使得公权扩张不当导致越界,侵害公民私权。” 对此,可以参照立法对私权的规定,以私权的行使边界分出公权的边界,正所谓“私权所至、公权所止”。比如,交通监管部门基于维护道路安全秩序的目的,有权对过往车辆进行拍照,但是对于所拍照片如何处置,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鉴于公民享有隐私权,交通监管部门不可随意公布照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私人隐私的泄露,这就是参照私权来明晰公权的边界。对于私权未被立法明确的情况,公权的行使界限是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私权的损害。以规范网络秩序为例,政府部门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对网络环境实施管控,但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避免权力的行使超过必要限度而侵害私权。 3.健全问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规范公权不仅要依靠权力行使主体的内在自觉,还需要外在监督。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强化对公权的监督,对违法行使公权的情形严格问责,是规范公权行使的有效手段,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阐述以及十九大报告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内容的提出,为建立健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提供了可行方案。 一是完善监督和问责相关立法。我国已有《刑法》《行政监察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监督问责法律体系。但从内容上看,原则性规定多,实质制约少,监督范围也较窄。对此,应细化现有的立法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扩大立法的监督问责范围,制订覆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部分社会团体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基本法,如考虑制订《国家监察法》,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扩大阳光行政,将公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公权力机关应主动公布具体权力内容和权力的使用情况。如公示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司法裁判文书公开,以及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涉企信息等。三是丰富监督手段,畅通反映渠道。建立覆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最大限度地获取监督意见建议。四是严格落实问责,提高警示和威慑。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落实执法必有责,失职必问责。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权力失范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问责,对于党员干部,还应严格依照党纪问责,通过问责达到警醒和教育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