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当干预私权,避免权利过度 公权与私权博弈的根本是利益。代表个体利益的私权天然抗拒代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公权介入。但要确保人人最大限度享有权利,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必然需要公权对私权的适当干预。一方面,容忍公权对私权边界的划定。公权明确私权的边界,规定私权主体的义务,其目的是建立有序社会,通过个体私权的限制,保证私权行使最大化。正是因为“你的拳头止于我的鼻尖”,才确保你自由地挥动拳头。如果私权领域完全否定或抵制公权的介入,随着公权的弱化,个体的权利将难以保证。以电子商务为例,电商平台上个人商家众多,他们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即可营业,缺乏行政监管。当消费者与个人商家之间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难以通过请求行政权力介入的方式来维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私权需善于寻求公权保障。公力救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相较私力救济更直接,更有优势,但是公力救济不会主动出击,只有权利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主动运用法律请求公权的保护,才能更好救济自身权益。当义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权利人可以诉讼请求国家公权力居中裁判,并根据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三)持续完善立法,增强法律信仰 良法乃善治的前提。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比例原则,在关键矛盾之处作出划分,保持各方利益平衡;坚持民主立法,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的意见,积极听取民众心声,制订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自觉自愿遵守的良法。 首先,加强和完善民商事立法,强化私权地位。以保障私权为立法指导思想,推动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实体法的编纂,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充分而全面的保障。持续肯定私权自治领域,还权于民,坚决破除对市场准入和营业、投资、融资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壁垒,通过确定私权来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不断完善程序立法,保障公民的诉权,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私权救济制度,疏通救济渠道,尤其是确保私权在与公权的博弈过程中,对因服从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能获得及时补偿,实现全民有权利、侵害有救济、赔偿有实效。 其次,不断推动以“平衡法”为理论基础的公权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体系建设。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当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矛盾,不断梳理行政权力清单,消除权力交叉、权力界限模糊等问题,减少权力冗余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不断在公法中推进和落实有关公民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诉权等权利的保护,严格限定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空间,最终实现公权力之间的自我平衡以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不断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保证公权通过既定的途径及方式行使,避免公权失范。 最后,不断形成全社会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全社会信仰法律是解决当前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本途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信仰,抓住公职人员这个重心,牢固树立依法办事思想,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继续扩大法治宣传,创新法治宣传方式,营造法治文化环境,在潜移默化中让法治精神入脑入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原标题:浅析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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