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酬方式不是三种传销活动的本质区别,而是计酬依据。 何谓团队计酬:一种利润分配方式 【直报网北京6月13日讯】(未央网)所谓团队计酬,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例一种多层次的计酬,即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导致上线销售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拓展、培养其下线销售员,也就是说,团队计酬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直销、保险等行业比较常见,团队计酬并不代表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传销活动必须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此种非法利益一般是指利润来源的非法性,而非利润分配方式的非法性。 团队计酬不必然代表传销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完整定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拉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结构特点),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分为三种,拉人头,交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式,但这仅仅是约定俗成的简称,不能涵盖三种模式的全部定义,也不能完全显示三者的区别,因为三者本质的区别在于计酬的依据,而非计酬的方式。 计酬依据决定了传销的性质,而非计酬方式 在计酬方式上,三种传销方式基本都是采用多层级计酬的方法,只不过他们的计酬依据会有显著的不同: 拉人头式传销的计酬依据是根据会员的新拉的人员数为计酬依据; 交入门费式传销,最开始被定义为一种“变相传销”,即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入门费或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从而取得相关资格,这种模式中,也往往会有一定的层级,实际上其也会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获取入门资格后的会员也是通过新加入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者人头数作为计酬依据; 而团队计酬式传销则很不一样,其计酬的依据是销售人员的业绩和商品交易额,其利润获取来源是依靠商品的利润,但此种利润依然是非法利润,此种利润的非法性包括价格、质量、交易方式的非法性等等,而此种传销活动中,参加者也有拉人头、层级性的积极性,但是终极的目的和利润来源,依然是商品的销售额,而不是人头数和入门费。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拉人头”营销的现象,如“团购消费”,但是团购消费之所以不是传销,是因为其经营者的计酬依据不是团购的人数,而是依靠销量本身,而且其也没有呈现层级性;而交入门费在生活中就更常见了,很多会员制俱乐部都会要求定期缴纳会员费,但是由于其计酬方式,不会涉及层级性计酬,其本身提供的服务也是合法范围内,因此其不够成传销犯罪。 因此,《禁止传销条例》所规定的三种传销模式,其本质的不同,不是组织结构的不同(组织结构上,大多数都会呈现出拉人头、层级性),而是计酬方式的不同,或者说,是利润来源不同,比如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会收取高额入门费、人头费,一般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和退货保障。 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从字面定义上而言,单纯的拉人头行为和收取入门费,根本不是传销,因为团队计酬所代表的多层级计酬方式是传销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要件,拉人头行为和收取入门费而是以传销为名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如果把团队计酬从传销中抽离,传销这个概念就不复存在了。 另外,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仅仅将“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纳入了刑事犯罪的打击范畴”,并不是指拉人头、交入门费传销就不是依照团队计酬的,相反,团队计酬的计酬方式几乎是所有传销犯罪的共同特征,只不过其计酬的依据不是根据拉人头和入门费数量,而是商品销售业绩。拉人头、交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在特点上不是独立的关系,不能因为字面意义的简称而误认为三者是独立的割裂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