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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和拉人头 入门费式传销的本质区(2)

时间:2018-06-13 10:00来源:未央网 作者:曾杰 点击:
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犯罪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当时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所有的传销活动,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犯罪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当时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所有的传销活动,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都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也会被当做犯罪处理。

而《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让此行为的定性成为了问题。

而根据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以下主要特征:①传销组织通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此为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用的方式和程序。②“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组织的主要结构特点。③“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本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财物,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观点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既然《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就应该非罪化处理。

而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的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只包含拉人头、入门费式传销,这些都是诈骗型传销,而团队计酬这种经营性传销活动,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应该坚持刑事处罚全面覆盖的双轨制原则。

此种争议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消除,该意见明确提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为什么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犯罪?

所谓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团队计酬型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明文禁止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的。

而团队计酬式传销,可以视作一种即多层次直销,一直世界直销市场的主流,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业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只允许单层次直销,但实际中依然有大量的团队存在多层次团队计酬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而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正是基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体现了刑事立法的谦抑精神。

(广强曾杰写于2018年5月20日)

(原标题:团队计酬式传销和拉人头、入门费式传销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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