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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评:电商先飞“子弹”不能频伤消费者

时间:2018-09-01 10:31来源:东方网 作者:丁慎毅 点击:
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据媒体报道,《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

【直报网北京9月2日讯】(作者:丁慎毅)8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据媒体报道,《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独家专访时指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8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

以滴滴顺风车司机性侵杀害女乘客的案件为例,如果规定平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死者的家属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赔偿,滴滴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凶手追偿。但如果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需要先判定谁承担主责,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担主责,滴滴平台承担次责,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担次责的赔偿责任了。如果这样,这名女乘客就不可能是最后被刺杀的一个。很显然,滴滴因承担补充责任付出的代价太轻了,不足以让滴滴接受教训。按照老百姓的理解,平台应该和商场一样,是第一责任,理应先行赔付。电商平台不该是法外之地。

进一步说,《食品安全法》早有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经营食品如此,网上销售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亦应如此。据媒体报道,投入上亿元抽检仍有假,网络售假屡禁不绝。如果最终表决通过的《电商法》将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担责任,确定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还将面临着与《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法律冲突。

据媒体报道,《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之所以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因为“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建议”,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电商法》一直到三审稿,都征询了中消协意见。但四审稿却没有这样做,这难免令人怀疑有专家为电商平台企业企业背书的嫌疑。

作为新业态的电商平台企业,从保护新生事物的角度来说,或许可以“让子弹先飞一会儿”,但是,如果没有能力保证“子弹”不会频频误伤消费者,那就不要急着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更何况电商平台企业的诞生也有不短时间了,其野蛮生长带来的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电商平台企业不能总是以新生事物的名义要求政府和法律的网开一面,这对其它企业是不公平的,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原标题:让电商先飞的“子弹”不能总让消费者受伤)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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