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 传销在我国大陆境内猖獗泛滥,根源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传销制裁不力。刑法对传销行为定罪门槛高,难以对绝大多数传销人员治罪,令众多传销人员有恃无恐。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224条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弥补了我国刑法之前没有专门针对非法传销罪名的不足,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的依据。但在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追诉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标准却做了“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规定。立案标准门槛过高,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基层执法部门打击传销的手脚。 在具体查处传销案中,要获取到发展达30人的证据极难,因此很难对发展达30人的组织领导传销的头目定罪。“现在传销组织已将原先的数十人以上聚集培训,变成一对一在住宅内培训,集会不超过6人,发展到30人时就分解开来;并从早期以实物为媒介演变成以‘纯资本运作’为主,难以查到实物、账目等物证。”蒋宇霞介绍说。 以南京栖霞、浦口两区为例,3年多来,南京栖霞分局警方开展60多次集中专项行动,仅立案11起、逮捕9人,到目前还没有1人被判刑。2013年,10余名干警花了两个多月查获一个传销团伙,因只获得发展下线29人的证据,检察院认为不能定案,警方只得全部放人。“3年多来,南京栖霞、浦口两区释放遣返传销人员已有万人次以上,被释放的传销人员多数很快又回来搞起传销,或换个地方重操旧业。各地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打击传销行动实际上是驱赶式打击,造成传销四处扩散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