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传建议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执法层面,都有更严格的规定和更有针对性的行动,但是随着针对传销执法打击力度的加强,传销组织者也在调整他们的犯罪模式和策略,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监管、逃避打击。针对目前传销的新变化、新特点,监管部门如何采取更有力、更有效的措施应对,就成了解决传销痼疾的重中之重。 蒋宇霞建议,打击传销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定罪门槛低”这一点。“像加拿大、韩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对传销的惩治是较严厉的,对定罪没有设置过高门槛,从而没有让它泛滥成灾。” 此前,蒋宇霞查阅了不少论文和资料,她说,像加拿大等国把传销称为“金字塔销售法”,他们的《公平竞争法》就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韩国在《直销法》中也有明令: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并规定违反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款。 日本把传销称为“无限连锁链”,制定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很严格,对组织者、一般参加者及劝诱加入者都予惩处。其中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我国香港地区称传销为“层压式计划”,在法律中也规定,任何人明知而推广层压式推销计划,可处罚款港币100万及监禁7年。 除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警方应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牵头组织查处涉嫌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传销中以招工或经商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应组织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研究解决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引导其通过正当渠道实现就业;社区应主动承担起辖区出租房的监管,一旦发现可疑人员聚集,要第一时间向警方举报,使传销组织无落脚之处。 有打击传销的警方表示,在一些传销人员的讲课笔记中,他们发现,传销人员融入了现代商业管理、心理学、企业管理、组织行为等知识,以求给人带来梦想和激情。警方在教育遣散传销人员时,发现不少人对于干传销已死心塌地,他们不相信自己投入钱财、热情的财富梦想其实只是个泡泡,一戳就碎。有一次,警方雇车将传销人员遣返原籍,没想到,他们却成功劝服司机将他们送了回来。对于此类情况,警方希望能有专门的人员帮扶受“洗脑”的人员,让他们走上正途。 在现实中,以对传销人员的引导为例,目前仍无相关部门系统、规范地将受“洗脑”的传销人员引导到正途上。有人建议,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犹如强制戒毒一样,对受“洗脑”的传销人员进行改造,让他们回归新的生活。▲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