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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理局要求药店出售保健食品统一标示(2)

时间:2015-09-06 16:26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南宁日报 点击:
设专区并悬挂警示语 该《征求管理意见》提出,药店应当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著

设专区并悬挂警示语

该《征求管理意见》提出,药店应当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著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药店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产品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广告。

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店要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建立保健食品专册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准文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台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另外,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及签发通关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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