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经营企业红名单 若药店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批发企业应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在停止经营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药监管部门每年评定一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红名单”,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列入“红名单”企业的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并满足依法经营、制度健全、经营规范、及时召回、服从监管的基本条件。 同时,建立各市、县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企业“红名单”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广西食药监管理局要求药店出售保健食品要统一标示) 责任编辑:婉婉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销报道网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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