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古润金:我是一个华

完美古润金:我是一个华

 旅居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华人有数千万之多,由于居住国家及其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章诗辰:从“微商女神”

章诗辰:从“微商女神”

一个来自中国市场的90后女孩,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在两年内登顶美乐家经销商从未企及

白学锋:直销企业在推进

白学锋:直销企业在推进

10月11日至13日,由道道舆情监控室和海伦国际直销研究中心主办、道道国际传媒承办的

当前位置: 直销报道网 > 热点 >

食药监管理局要求药店出售保健食品统一标示(3)

时间:2015-09-06 16:26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南宁日报 点击:
评定经营企业红名单 若药店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

评定经营企业红名单

若药店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批发企业应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在停止经营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药监管部门每年评定一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红名单”,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列入“红名单”企业的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并满足依法经营、制度健全、经营规范、及时召回、服从监管的基本条件。

同时,建立各市、县药店保健食品经营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企业“红名单”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广西食药监管理局要求药店出售保健食品要统一标示)

责任编辑:婉婉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销报道网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本网内容授权书
Copyright © 1998 - 2013 www.Chnds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报道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5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