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21日讯】(民政部财务司)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始终把对社会组织和慈善领域的监管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始终把对社会组织和慈善领域的监管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综合监管体系、丰富监管手段等方式,从人财物以及活动开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推动我国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社会组织基本情况 在我国,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截至2017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数量已经达到75万多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2300多个;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144个。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相比,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最显著的特征是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即这类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社会组织不是用行政性权力和手段来开展活动;社会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独立负责、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二、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和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数量快速增长,所掌握的慈善财产规模不断增加,如何监督这些慈善组织管好慈善财产,防止慈善财产被侵占、滥用,甚至用于危害社会发展的领域,是监管的风险所在。此外,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三、有关监管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监管制度,有关政策要求集中体现在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关于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以及《慈善法》中。《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将各级人民政府赋予民政部门的这一职能上升为法定职能。《慈善法》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条款,如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等处罚手段。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