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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8-30 16:48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中 点击:
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

【直报网北京8月30日讯】(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据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介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这3部规章解决了原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强化了中央地方两级执法体系,统一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实现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改革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优化了执法机制,细化了执法程序,强化了执法监督,建立了上下联动、规范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一是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细化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考量因素。二是明确协同行为定义和认定协同行为的考虑因素。三是细化经营者依法豁免的申请条件、认定要素、豁免决定的效力等。四是细化宽大制度,对前3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按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减免不同幅度的罚款,使宽大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是对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细化,特别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予以明确。二是具体列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为可能的“正当理由”进行了规定。三是细化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罚决定作出、确定罚款考虑因素等,明确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致,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一是细化限定交易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作了细化,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不予立案、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结束调查和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结束调查等四类不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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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如果自首,能否得到宽大处理?

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为了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迅速、有效掌握并查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指引申请者如何提供报告和重要证据,明确重要证据的含义,规定执法机构给予申请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考量因素,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

《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具体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减免梯度比例,给经营者明确预期,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可以更好地发挥宽大制度激励作用。对第一个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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