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4个方面的安排,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监督指导的两级执法机制,有利于统一执法程序、标准,促进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问题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根据《暂行规定》,举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发现、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等途径一样,是执法机构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暂行规定》重点做了3个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暂行规定》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是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暂行规定》列举了书面举报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为举报人准备举报材料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了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暂行规定》明确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外,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接收举报材料。为确保及时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原标题: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1日起施行)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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