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益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公益市场的投资人,即捐赠者。公益市场的投资人是以私人、企业和基金会为主体的捐赠者,类同于商业投资人。捐赠资金的募集,也对应于商业市场的公募、私募。 公益组织,运营管理公益资产和项目,形同企业。在香港地区和一些国家,公益组织是实行公司登记的,其区别于商业企业的地方是,收入盈余不能分配,享受免税待遇。 3.公益组织的管理者、从业者,对应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 商业企业治理结构中,有投资人(股东)、企业(设董事会,代表股东决策)和职业经理人;公益市场则有捐赠者(类似投资股东)、公益组织(设理事会,作为捐赠者和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决策权)和管理者(同企业经营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利益关系及治理结构十分相似。 公益市场的消费者,比商业市场的消费者要复杂得多。首先,受益群体是公益市场的消费者,这个定义比较容易理解。事实上,捐赠者既是投资人,同时又是消费者,而且是更为强势的消费者。捐赠人在为某个公益项目捐款时,即为实现市场购买行为,只不过他购买到的项目或服务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无偿转赠给他人。在实现有形消费的同时,捐赠者(包括参与公益服务的志愿者),还“买”到了一种无形消费,即精神消费。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助人为乐”、“施比受更有福”就是这个道理。任何自愿捐赠的行为,背后都是理性的选择,存在着等价交换的关系。 捐赠人、志愿者和服务购买者是公益市场的主动消费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曾提出“消费者主权理论”,是说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商品,从而影响生产者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与之相对立的是生产者主权。借用这个理论,在公益市场的公募行为中,消费者主权的表现非常明显。捐赠人会货比三家,寻找优秀的公益产品,然后慷慨解囊。扶贫基金会的爱心包裹,捐出100元,在基金会完成采购、支付邮寄等扣除百分之十几的刚性成本之后,送到贫困地区孩子手里的包裹在当地的市场价竟然升到了180元。捐赠者获得了超值消费。早年为希望工程捐赠300元,就能帮助一名失学儿童完成小学学业,改变其一生的命运。这给捐赠者带来的愉悦感、成就感以及捐款本身所产生的边际效益,远不是300元可以计量的。公益市场消费者主权的实现,是公益资源流向高效率机构的重要机制。 受助群体的需求和消费,是公益市场基本的、重要的驱动力。但受助者作为公益消费的无偿获取者,属于被动消费者。在这个供求关系中,公益产品提供者的生产者主权完全占据了主导地位,容易出现的结果是,受助者的选择权被忽视,公益产品的提供者粗放经营、用“有胜于无”的产品给饥不择食的受助者“果腹”。更为可怕的是,有的“慈善家”用暴力慈善来侵害受助者的人格尊严,违背慈善伦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生产者主权主导下的公益资源运用,是影响公益市场效率的最大困扰。商业投资的成果几乎可以直接从利润中反映,而公益投资的成果往往需要依赖于效益评估,这是公益领域生产者主权的制约手段。 在公益市场运行中,生产者主权并非一定是消极的东西。发现社会问题,以创新的方式设计公益产品,引导公益消费,就需要运用生产者主权。非公募基金会作为社会创新的发动机,进行公益创投,即慈善风险投资,更需要生产者主权理论的支持。南都基金会实施的银杏伙伴计划,为那些“胸怀天下、脚踏实地”、富有发展潜质的未来公益领导人提供资助,入选者必须符合基金会预设的条件,这体现了生产者主权;入选者获得每年10万元连续3年的生活费和个人发展资助,则完全按照伙伴自己提出的计划实现消费,消费者主权由此实现。公益市场化对于消费者主权和生产者主权的研究和合理运用,是一门大学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