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方出任天津铸源总裁

陈东方出任天津铸源总裁

据最新消息,近日,直销行业资深专家陈东方正式加盟天津铸源集团并出任总裁,将全

以岭吴相君:新时代新零

以岭吴相君:新时代新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健康中国”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以人为本”的健康

太阳神张鸣先:中国直销

太阳神张鸣先:中国直销

2019,无疑是直销行业前进路上的一个弯道。各大企业的战车能否顺利开过弯道甚至超车

当前位置: 直销报道网 > 特荐 >

观察:直销行业亟待构建合法营销新生态(2)

时间:2019-04-26 22:45来源:中国产经新闻网 作者:中国产经新闻网 点击:
虚假宣传盛行 采访中,《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注意到,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把未见蓝帽的普通食品益生菌粉,宣传成能具有保护肝脏、预防

虚假宣传盛行

采访中,《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注意到,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把未见蓝帽的普通食品益生菌粉,宣传成能具有保护肝脏、预防结肠癌功效的“肠道养护神”。宣称采用载体稳定技术、“冷冻干燥”技术保障菌种活性,菌株强壮,有效隔绝胃酸,活菌直达肠道,预防、改善胃肠道疾病,还可以改善脸部暗斑、面色灰暗无光泽、脸部痘痘、过敏等症状。广州华韬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华韬会产品汇》中宣称,复草堂是功能食品第一品牌。复草堂品牌专业关注人类心脑血管的健康,以天然草本植物、中草药进行科学组合配方,是以现代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产品延缓人类寿命进行生物技术提取加工而成的行业独一无二的功能配方食品。青春解码粉的研发为探索世界永恒的难题,用现代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产品延缓人类寿命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在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方面也给行业带来了技术性的突破。

记者通过国家食药总局备案查询获悉,绿活美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直销的木酢贴通过“黑哈食药监械(准)字2011第1640081号”注册,适用范围是该产品对足、颈、肩、肘、腰、膝疼痛和肿胀症状起到缓解作用。远红外磁疗贴的注册号为“黑械注准20152260079号”,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腰间盘突出、骨性关节炎、腰肌劳损、软组织损伤引起疼痛的物理治疗。然而,在绿活美地直销宣传中,木酢贴却被称之为体外透析排毒的产品。宣称:经大量临床试点和跟踪调查显示,木酢贴对于静脉曲张、四肢冰冷、神经衰弱、失眠、糖尿病、足预防和溃疡面的愈合、肿胀积水、亚健康人群排毒的有效率高达98.6%。山东仁和制药官网公然宣称,其销售的“仁鹤牌”银杏叶口服液中,银杏叶富含多种对心脑健康有益的活性成分,通过促进血管扩张、改善血循环、降低血黏度,有效预防因血液循环障碍所导致的脑中风、冠心病及老年痴呆症等疾病,保持心脑健康。银杏叶提取物主治瘀血阻络引起的胸痹心痛、中风、半身不遂、舌强语蹇;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脑梗塞见上述证候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73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1条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放眼长远来看,《广告法》是塑造直销行业形象、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2000年12月28日)第三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本网内容授权书
Copyright © 1998 - 2013 www.Chnds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报道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5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