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3日讯】(新浪潮)年终岁末,紧张繁忙的一年即将过去,新的挑战又在眼前。沉思回顾,过去的一年中,感谢你陪浪潮菌度过。 2018年的第一天,浪潮菌的解案又上线了!今天,咱们一起看个去年的案子。 近日,浪潮菌看到了一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2月份的刑事裁定 书,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克民、丁国艾、刘生、冯涛、孟思宇、蒋辉、刘鸿、何毕生、黄芳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6)鄂12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克民不服,提出上诉。最终结果暂且不提,咱们先解答几个疑问。这几个人是谁?他们组织、领导了什么传销活动?不看不知道,竟然是一家涉案过亿,并欲申牌成为直销正规军的企业。 以“半路离开”为由要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克民比较有意思,在本案中算是半路告别了“湖北擎天通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通宝)”这个传销组织,认为后续运营与自己关联不多甚至无关,参照他人的量刑来看对自己判决过重,所以对原审判决不服,再次上诉,就有了这次的刑事裁定书。上面提到的被告人就是擎天通宝的高管、工作人员。简单介绍下上诉人,刘克民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抓获,2015年9月26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16日因本案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6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 那刘克民半路离开是咋回事?这个擎天通宝又是怎么搞传销的?别急,这其中的前因后果咱们慢慢梳理。 据裁决书,2014年8月份,被告人丁国艾为更好的销售其经营的湖北艾某2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通过中国市场学会直销委员会秘书长艾某1介绍认识了擅长直销的被告人刘克民,经三人协商,在咸宁市咸安区注册成立了擎天通宝,该公司由丁国艾全额出资,公司股东为丁国艾和彭乾,丁国艾占股51%,艾某1以彭乾名义占股49%。公司董事长和法人为丁国艾,刘克民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成立后,刘克民等人先后聘请了被告人刘生、冯涛、孟思宇、蒋辉和苏某、张某5、崔某、庞某(均另案处理)等管理人员,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刘鸿、何毕生、黄芳兰等多名会员。2014年11月,丁国艾在发展公司的过程中与艾某1发生分歧,便与刘克民另行成立了湖北擎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电子公司),将之前的业务转至该公司,仍由丁国艾某3出资,丁国艾占股81%,刘克民占股19%,并将公司搬迁至武汉市雄楚大道鑫宝莱大酒店办公。2015年5月,被告人刘克民离开擎天电子公司。究其原因,是由于理念不合还是利益分配不均?判决书中提到了一句“被丁国艾逐出公司”,仿佛是在说刘克民是被动离开的。无论原因为何,最终结果是刘克民已经于擎天通宝和擎天电子公司分道扬镳了。 此前一审中,被告人刘克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此次上诉,刘克民的诉求之一是认为此前量刑及罚金过重。他认为自己离开后,由冯涛主导其位置,悖离了原来自己制定的商业政策。其应与冯涛作用一样,应是从犯。此外,他是2014年8月到公司的,于2015年5月离开公司,其离开后的营业额与其无关。与丁国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相比,一审对其判处的量刑及罚金过重。 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克民系擎天公司、擎天电子公司的总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及运营模式的制定,刘克民先后聘请刘生、冯涛、蒋辉等多名骨干管理人员。故其在该传销组织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案系共同犯罪,在传销组织中刘克民与丁国艾等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刘克民中途离开公司,并不影响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原判根据其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作出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因为刘克民制定了运营模式,在量刑上也远超出丁国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