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3月8日讯】(烟台经侦)传销的本质是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网络传销是一种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模式。近期,江苏某市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中国驰名商标“光芒”在互联网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经分析发现,当前网络传销呈现“四个更加”的新动向,需要引起警惕、加强防范。 一、线上线下“双轮驱动”,迷惑性更强 网络传销大多无经济实体或实体项目支撑,采取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形式,以纯资本运作、虚拟财富增长为幌子,诱骗群众缴费加入组织、拉人头,形成层级。当前,有的网络传销组织故意在线下同步建设实体店,举办大型推广活动,增强群众的内心确信,提升传销活动的吸引力。如郭某某等人在互联网搭建分销商会员积分平台和网上商城平台,推行“千城万店积分商城三级分销模式”,诱骗群众购买“光芒币”成为会员,以一千个“光芒币”为一个分红点,每日按不同层级比例分红。同时,大肆装修办公场地,适时举办庆祝酒会,营造虚假繁荣,诱使群众盲目投资。截至案发,“网上商城平台”已注册会员账户万余个,会员遍布全国各地。 二、“掌上传销”日渐流行,影响面更广 当前,网络传销平台正向移动终端不断拓展,传销对象不再仅限于亲戚朋友,大多利用QQ、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利诱,建个“群”则可形成简单的传销组织,不需要房租、生活费等各种支出,违法成本低。同时,加入传销的方式也更为便捷,投资、转帐、分红、复投、购物等可在“掌上”完成。由此,造成了参与传销人员结构的新变化,在传统的传销中受骗人员年龄一般偏大,但是在“掌上传销”日渐流行的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如郭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传销组织将“隆力奇”等直销团队吸引进来,与“草根互创”等项目建立合作关系,构建起立体化的网络平台,组织得到迅速发展壮大。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也大都认为自己是在创业、理财,对于相关职能部门的警告置若罔闻,更不配合侦查工作,直到资金链断裂,传销组织上层人员抽身逃离,才意识到落入传销陷阱。 三、假冒知名企业旗号,危害性更大 网络传销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等特点,往往未经工商部门登记,虚构企业、商品、项目等名称,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但是,当前有的网络传销组织在适度发展线下实体店的同时,还扛着知名企业或驰名商标的旗号,混淆视听。此举不但损害了知名企业的美誉度,严重影响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易引发集体访事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江苏光芒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假借江苏光芒集团名义,利用中国驰名商标“光芒”的美誉度,吸引人员投资。案发后,不明真相的群众涌到光芒集团堵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四、专业团队流动运作,查办难度更高 惩治网络传销需要依靠大量的电子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但是电子证据客观上具有易灭失、易篡改、可复制等特性,全面客观收集的难度较大。同时,一些网络传销组织背后潜藏着集方案设计、平台搭建、宣传营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团队,并形成一条产业链,专门为网络传销提供技术支持,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如周某某等人曾在泰兴因开展“金德网”传销被判刑,之后便组建专业团队,潜心研究法律,改善传销方案,企图通过形式上限定发展下线层级来逃避法律惩处。在从事组织、领导传销过程中,周某某还伪造离职协议、离职声明等书证,妄想逃避打击;得知罪行暴露后,周某某要求技术人员删除平台数据,阻碍侦查工作。 (原标题:网络传销现四个更加新动向 危害极大、查办难)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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