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对单位实施的这些行为,应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法工委研究认为,对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对这些犯罪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责。 认缴登记公司虚假出资不再追刑责 涉及条款:【刑法第158、159条】 解释草案:刑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实缴登记的公司。 释疑:刑法这两条分别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曾被视为“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近年来,有不少人因为触犯这一条款被抓。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法律时修改了公司法,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如此一来,对这类公司,刑法“虚报注册资本罪”失去了基础。 郎胜表示,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由其他股东自己主张权利,可以不再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这些公司,刑法这两条规定仍然有效。 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在这个解释出台之前,已经以上述罪名判决的,法律的变化也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不过在减刑、假释时会有所考虑。对于以往没有经过处理的,刑法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可以不再处理。 医院办假住院套取医保 可定诈骗罪 涉及条款:【刑法第266条】 解释草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 释疑:医院办理假住院,套取医保;开豪车住豪宅,还领低保,该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按诈骗罪追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再追责。还有观点认为,应该按保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追责。 郎胜解释,从性质上讲,骗取社会保险金,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是相同的,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266条规定,追究诈骗罪。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因此这条罪名并不适用于骗取社会保险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