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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传销”标签,媒体请慎往直销企业身上贴

时间:2015-01-15 11:32来源:王建新 作者:王建新 点击: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准确;批评报道能让人心服口服,在于客观、公正。少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给直销企业加贴“涉嫌传销”标签时,依据的事实往往是从业人员本人的所见所闻
往期报道回顾:

【直报网1月15日讯】(王建新)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准确;批评报道能让人心服口服,在于客观、公正。少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给直销企业加贴“涉嫌传销”标签时,依据的事实往往是从业人员本人的所见所闻,做出的结论往往是从业人员本人的主观臆断。既与新闻报道“真实、准确”原则背道而驰,更谈不上什么“客观、公正”。最后的结果是被批评者大声喊冤,媒体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从新闻报道规律及新闻报道纪律要求来说,媒体在给直销企业加贴“涉嫌传销”标签时,也应该慎之又慎。

做到新闻报道的真实、准确并不难,关键在于采访前踏实学习,做足功课。以部分涉传报道为例。媒体从业人员往往通过暗访、卧底、线人引荐等方式进入现场,然后有录音,如“某经销商说……”“某直销商说……”“某代理商说……”云云;有图像(或视频),某讲师在演说等……。于是得出结论说直销企业“涉传”。那么,经销商、直销商、代理商等的言行,真的就与直销企业划等号吗?这就需要认真学习了解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后,才能厘清。

事实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一条规定,明确了直销企业在开展销售经营活动时,既可以采取直销模式,也可以采取传统销售方式,如通过委托经销商、代理商的形式,开展销售经营活动。直销企业在采取直销模式开展销售经营活动时,要严格遵照《直销管理条例》;但在按照非直销模式开展销售经营活动时,遵守普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可。在实践中,经销商、代理商等,往往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独立的法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其与直销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经销商、代理商等的违规行为,获得了直销企业的授权,否则,不能将两者简单地划上等号。某些媒体将直销企业在非直销企业开展销售经营活动,一律结论为“违规经营”,正是缺乏这方面专业常识所致。

即使直销员(或媒体所说的直销商)有违规行为,也不必然地认为是直销企业的全部责任。《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这说明,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之间的关系,是招募关系,而非传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这则“除外”条款的规定,使得直销企业只要有证据证明直销员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并非企业的授权行为,那么,直销企业就可以免责。很显然,在引用直销员说的话之前,媒体首先要核实清楚的,就是这位直销员所说的,是个人行为还是获得了直销企业授权,否则,将直销员的个人违规行为,一概视作直销企业的行为,显然有失实嫌疑。

做到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也不难,关键在于报道目的纯正,不受各种不正当利益诱惑。在一些涉传报道中,媒体从业人员大段大段引用的,全是对直销企业不利的所谓“某经销商说……”“某直销商说……”“某代理商说……”云云,而对当事的重要一方——直销企业的声音,根本不予体现,或者只引用只言片语。这种明显一面倒的所谓“涉传”批评报道,从其采访做法上就“硬伤累累”。想用这种采访方法做出“客观、公正”报道,显然是天方夜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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