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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意见稿对于备案人资质也作了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原料生产经营国产保健食品的,应当具有生产企业资质。研发、销售等类型单位想拥有保健食品证书只能走注册途径;备案进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是上市产品的合法持有人。 至于备案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国产备案产品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而对于产品安全性和所包含保健功能材料的情况,则并没有像注册产品一样作明确要求;对于进口备案产品,要求提供境外销售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分析说明报告,以及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备案产品应当场备案,不需要技术审评。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食药监部门应当场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备案人补正后备案。 一位保健品企业老总则表示,备案制给予食品行业的创新空间并不大,主要针对的是成熟的产品。 “保健食品行政管理方面的突破可能靠行政命令就能实现,但技术水平的突破还需要靠科学理论和长期技术研究的积累,很难一蹴而就。实现科学突破,说难可以说难比登天,说简单也可以直接引进国外的方法和成果,比如日本和加拿大都有成熟的经验。”王大宏表示。▲ (原标题:保健食品备案制或将与注册制并行) 责任编辑:小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