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一品一名”写入基本原则,是一种确认和再强调。 命名要符合规范,“田七”应该是“三七” 《征求意见稿》对于命名申报作出具体要求: 注册保健食品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 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这一条,在2012版规定中也有相似表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等,简称为“灵丹”不宜。 除了原料名,还有一些产品是用特殊工艺加工,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也有所关注,并作出相应规范: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部分通用名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与此同时,对于经过加工工艺原料产品改变的如何命名,《征求意见稿》也做出规定:注册保健食品中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征求意见稿》还对益生菌类和真菌类如何命名,作出明确规定:注册保健食品中益生菌类和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真菌、益生菌相关规定。对于使用上述名单内真菌作为原料的产品,通用名应以名单中的名称命名,其他的可以“可食用真菌”或“XX可食用真菌”命名。 |